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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5/27 15:09:29    点击数:5761

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unan Province Metal Material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HNSTEEL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金属材料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加工企业以及与行业关联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金属材料同行,为会员服务,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组织行业企业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制定会员公约,开展会员自律。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为会员提供金融融资、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对外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
(七)建设行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编辑出版行业会刊;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研讨、展销等活动。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行业交流,增进行业间的友好往来,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组织会员到国外考察,开阔视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金属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相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在本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金属材料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加工企业以及与行业关联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本省各地金属材料有关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为单位会员;
(二)对发展金属材料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经会长会议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在本行业内著名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为金属材料行业作出较大贡献,并在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会长会议批准,可邀请成为本会名誉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五)经两位以上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同时提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秘书处初审符合章程规定后,报会长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和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企业经营业绩(成果)、论文专著等可在本会刊物上优先发表;
(六)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时,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
(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二)(三)、(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议事机构为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或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为临时性会议,会议时间须在会议召开前的3日通知参会人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除执行第十九条(一)、(三)、(四)职权外,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本会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二)决定本会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分会;
(三)经会长提名,决定在副会长人选中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商会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及月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日常重要运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人选中选举产生。在会长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长会议决定或由会长委托的工作,具体职权是:
(一)接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接受会长的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本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本会专业性业务领域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会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会长指导,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二)组织实施审议决定后的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指导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的工作。
(五)负责商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会议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长会议决定的工作;
(二)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提名本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建议,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监督本会业务活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检查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工作;
(四)在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予以纠正;
(五)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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