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 > 成立大会
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修改章程说明来源: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抗震救灾证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6/17 14:22:35 点击数:2537高道花 各位会员代表: 从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以来,随着全省金属材料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行业逐步规范,给商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商会《章程》已有多处与之不相适应。因此,结合本商会今后发展的需要,本着实事求是、利于执行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共有八章五十六条。 主要变更内容说明如下: 1、第一条原内容是:本会定名为“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 修改后内容是: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金属材料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unan Province Metal Materials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HNSTEEL) 。 2、第二条原内容是:本会是湖南省金属材料生产厂家、经销商、金属材料加工企业及同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第三条原内容是:本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金属材料同行,为会员服务,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修改后内容是:本会的宗旨:以国家宪法为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金属材料同行,为会员服务,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协调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本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4、第四条原内容是:本会接受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业务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挂靠在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修改后内容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5、第二章第六条原内容是: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职能,发挥协助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 (二)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会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三)制定会员公约,开展会员自律,组织同行业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同行业健康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 (五)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行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进行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组织会员座谈、研讨,以沟通信息及交流管理经验,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修改后内容是: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会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二)加强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组织行业企业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 (四)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五)制定会员公约,开展会员自律。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帮助会员发展经济,解决困难。为会员提供金融融资、市场信息、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对外合作、法律援助等咨询服务。 (七)建设行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组织编辑出版行业会刊;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研讨、展销等活动。 (八)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行业交流,增进行业间的友好往来,推动会员间的经济联合;组织会员到国外考察,开阔视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金属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相关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6、第三章第七条原内容是: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在本省从事金属材料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本省各地金属材料有关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照章缴纳会费的,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为单位会员; (二)凡对发展金属材料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修改后内容是: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在本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金属材料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加工企业以及与行业关联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本省各地金属材料有关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会议批准为单位会员; (二)对发展金属材料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经会长会议批准为个人会员。 7、增加第八条。内容是:在本行业内著名学者、知名人士及其为金属材料行业作出较大贡献,并在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承认本章程,经会长会议批准,可聘请成为本会名誉顾问。 8、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原第八条第(四)变更为第(五),增加第(四),内容是:单位会员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9、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九条内容是: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修改后内容是: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秘书处初审符合章程规定后,报会长会议批准;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10、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原第十条(三)内容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修改后内容是:(三)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和有关资料的优先权。原(四)内容是: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修改后内容是:(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原(五)改为(七)。增加(五),内容是:会员的企业经营业绩(成果)、论文专著等可在本会刊物上优先发表。增加(六),内容是:有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享受本会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权利。 11、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依次改为“(二)、(三)、(四)、(五)。增加(一),内容是:遵守本会章程。增加(六),内容是:向本会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增加(七),内容是: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12、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原第十二条内容是: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时,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均不予退回。 修改后内容是: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时,所缴纳的会费和捐赠不予退回。 13、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原第十二条内容是: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修改后内容是: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4、原第四章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原内容不变。 15、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原内容不变。 16、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原第十六条内容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后内容是: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17、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原第十七条内容是: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修改后内容是: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8、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原第十八条内容是: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修改后的内容是: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9、原第十九条改为二十条。原第十九条内容是: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后内容是: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0、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原内容不变。 21、增加第二十二条,内容是: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2、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一条内容是: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修改后内容是: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3、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二条内容是: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后内容是: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4、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三条内容是: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修改后内容是: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5、增加第二十六条。内容是:本会常设议事机构为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的职责。 26、增加第二十七条。内容是:会长会议为临时性会议,会议时间须在会议召开前的3日通知参会人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27、增加第二十八条。内容是:会长会议的职权除执行第十九条(一)、(三)、(四)职权外,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决定本会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二)决定本会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分会; (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和商会内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及月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决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本会其他日常重要运营工作。 28、增加第二十九条。内容是:本会设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人选中选举产生。在会长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会长会议决定或由会长委托的工作,具体职权是: (一)接受会长的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接受会长的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本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会专业性业务领域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会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工作。 29、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原第二十九条内容是:本会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修改后内容是: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会长指导,秘书长负责具体管理。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二)组织实施审议决定后的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会长会议审议;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30、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原内容不变。 31、原第二十五条删除。 32、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原二十六条内容是: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后内容是: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3、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原内容不变。 34、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原第二十八条内容是: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修改后内容是: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全面指导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的工作。 (五)负责商会财务管理工作。 35、原第三十条删除。 36、增加第三十五条。内容是: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长会议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开展日常工作,落实会长会议决定的工作; (二)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三)提名本会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报酬建议,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37、增加第三十六条。内容是: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38、增加第三十七条。内容是: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监督本会业务活动,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 (三)检查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工作; (四)在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予以纠正; (五)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9、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原内容不变。 40、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原第三十二条内容是: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修改后内容是: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41、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原内容不变。 42、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原内容不变。 43、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原内容不变。 44、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原第三十六条内容是: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内容是: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5、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原内容不变。 46、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原内容不变。 47、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原内容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修改后内容是: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8、原第六章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原内容是: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修改后内容是: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49、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原内容不变。 50、原第七章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原第四十二条内容是: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修改后内容是: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51、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原第四十三条内容是: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修改后内容是: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2、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原内容不变。 53、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原内容不变。 54、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原内容不变。 55、原第八章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原第四十七条内容是:本章程经 修改后内容是: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6、原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原第四十八条内容是: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修改后内容是: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会长会议。 57、原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原内容不变。 文章录入:sun 责任编辑:sun
本信息仅供您参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站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给您造成不便或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