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人:郁光华教授
时间:2010年10月18日18:00
地点:明法601国际报告厅
主持人:各位同学,我们今天晚上的讲座现在开始。那么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晚上的主讲人:香港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的主任郁光华教授。郁教授是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公司 合同法、经济法以及法律和发展问题的研究。郁教授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老客人了,很早就到法学院来做过讲座。多次来我们法学院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同时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很多同学在硕士毕业后,攻读郁教授的博士,在他的指导下,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今天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了郁教授来做这次讲座。同时我们还有幸的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邓峰教授,邓教授是咱们人大的校友,现在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公司法方面的研究,是该领域的专家。我们学院的冯玉军教授也参加了本次交流会,他已经跟郁老师做过一个简短的交流 但由于他晚上有课,冯教授会争取在会议结束之前过来和大家进行一些交流。 现在我们把时间交给郁教授,让他给我们带来一个思想和激情并貌的这样一个讲座。请大家以热烈掌声欢迎郁教授!
郁光华: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嘉宾邓峰老师,邓峰非常忙,今天是特意从百忙中抽出空来担任这个评议人。也谢谢大家来参加这个讲座。
从七十年代末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了。这三十多年来见证了部门法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这么一个过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部门法比较强的一个法学院。我今天在这里, 不在部门法里面讲具体的一些法律问题。我想讲一些交叉学科里面的一些问题。原来以为关于法律和发展这些问题的研究国内还不是很多,但我这两天来之前,在网上查了一查,结果发现好像有关法律和发展的学术会议已经有好几个了。2007年的时候,人大还特意举办了一个非常大的法律和发展的这么一个研讨会。但是不管怎么样,法律和发展里面还有很多问题很有意思。我来讲一讲,也希望对这方面有兴趣的人加入这个领域里做研究工作。
我首先提出一个问题来。传统智慧强调正式法律的作用。韦伯在讨论法律的发展阶段和企业的法律安全性时讲到理性的法律是不可缺少的。诺斯认为低成本、有效的合同履行机制的缺乏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低效率和低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同时也强调财产权保护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是合同的实施还是财产权的保护,都是经济发展的很重要的制度支撑。但是文献里面也有相反的观点。这个文献很大,我只举一个例子:格雷夫对新古典理论只有法律的合同实施促进交易提出了挑战。那么这个争论的焦点不是合同的实施是否无关紧要。如果普遍的规范是合同是自愿实施的,我想实施就实施,我不想实施就不实施,那么很多交易将不会被从事。那么,他们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呢?就是合同通过怎样的机制来实施?强调合同正规主义的理论认为合同应该通过正式的法律和法院来实施。另外一方面的观点是合同实施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的,比如亲戚关系、血缘关系或者其他非正规的一些机制等。这些机制我们国家也有,比如温州。当时特别是国家对一些经济活动限制比较多的时候,人们经常采用这样一些相对来说不是很正规的方式来实施交易。那么要强调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要证明什么东西呢?就是证明正规的法律实施的交易成本更低。现在我们讲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就很简单:我们两个人愿意签订这个合同,是因为这个合同对我们两方都有好处,我们从交易里面能取得收益。这是经济学里一个很重要的基本点和出发点。但是交易同时也是有成本的。如果通过不同的途径去保障这个交易的安全性,那么他们的交易成本也是不一样的。假如你能证明通过正规的法律制度来实施合同时,这个交易成本更低,从交易里面取得的收益就更大一些,那么就会使原来好多没有什么收益的交易变得有收益了,人们就更愿意从事这些交易的,就有更多这样的交易会被从事了。交易多了,投资也会跟着增加。这样就可以证明正规法律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法律的保护功能
法律的保护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作用。大多数中国的法律或经济问题专家不认为法律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今天想讲的东西就是现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这么一个观点。现在我对这个文献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就几篇文章拿出来讲一讲,有经济学家的文章,也有法学家的文章。
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简单地举几个例子。第一篇刊登在九九年的《中国经济评论》上。好像中国海外的经济学者登的比较多。他们写这篇文章来解释中国经济发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他们提出一个“市场维护集权主义”的理论来解释经济发展。他们一方面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在过去三十年增长是比较高的,另一方面他们假定说中国的高速经济发展是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实现的。中国经济发展是不是在没有法治的情况下出现?或者说他们的问题在哪里?问题在他们一直没有好好地去讨论中国过去三十年里法律制度的变化,也没有去评论具体的机制在中国的经济里面究竟怎么在运作,以及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实际上经济学家要么对法律问题不感兴趣,要么不懂法律方面的问题。他们干脆把法律的作用假定掉了,然后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在政府的作用或者其他方面的作用。在这些方面,他们就比较有能力去进行研究。这是第一篇文章。当然他们还讲了其他很多东西。但是实际上很多证据跟他们的结论不一致,例如合同的实施、仲裁等。
第二篇文章登在《金融经济学》杂志上。《金融经济学》是一个主流杂志,中国经济学家的文章能登在它上面是很不错的了。 他们也假定了中国在法律制度比较落后时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因。他们提了两个假定。因为文章很长,我不可能讲很多。他们第一个就是假定掉了正式的法律。按照他们的观点,正式的法律好像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为什么这样呢?他们也没解释清楚。他们主要是针对LLSV来讨论的,涉及公司里面一些保护小股东的五、六个指标。那么这些指标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些指标来自中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我们现在还没有证据来证明中国的公司法不适用于私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证券法也没有这个证据。当时的企业破产法确实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只适用于国有企业。那是在八六年、八八年的时候。但民事诉讼法有关破产的条文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指出1986年的这个企业破产法可以参照适用于民营企业。就是说他们没有什么充分的证据说为什么中国的正规法律是没有适用于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他们没有去讨论具体的法律机制怎么在现实里面产生作用,或怎么运作。实际上就是跟我刚才讲的差不多,他们假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没起什么作用或者作用是比较微弱的。这个比较微弱的概念实际是外国学者赋予的,外国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问题的。他们认为,比起美国来或者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来,中国的法律制度非常弱。中国的学者在假定掉法律的作用后就好象不需要去讨论这个事了。
第三篇是法学家的文章,它登在《法律和社会评论》上。作者主要讨论了在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法律起着多大作用的问题。按照他的观点,法律中心论跟亚洲国家经济发展好像有些矛盾,就是法律起着很大作用的观点好像解释不了亚洲很多问题。那么这篇文章有什么问题呢?他讲到法律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不起作用的问题。他用了好多证据,什么证据呢?第一个证据是有关传统中国的。第二个证据是中国海外的华人圈子里的。但是有关现代中国,他就研究比较少,这个学者主要研究亚洲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政问题。他比较谨慎,也认为我们现有的证据可能没法解释法律对经济发展是不是起了很大作用。
接下来一位是中国法律问题专家,他在2003年写了一篇文章,认为财产权保护比合同实施更重要。那么他为什么认为合同实施并不是那么重要呢?他提到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次性的合同的比例很小,所以说是不是有正规的法律去实施这样的合同可能影响不是太大,因为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是重复性交易。但是他没有引用具体证据来说明一次性合同比例究竟低不低。这是一个经验性问题,当然还可以讨论理论性的问题。就这个经验性问题而言,很难说一次性合同的比例就是很低。如果我经常跟你从事交易,那么我就要考虑这种一次性交易里面的收益和将来一系列交易的收益。假如我违反这个交易的合同,我将来从一系列的合同里面取得的收益就没了。因为考虑到这一点,就是违反现在这个合同的收益大于损失,但是只要这一净收益小于从将来一系列交易中取得的收益的话,我不会违反这个交易的合同。所以重复性交易有这么一个机制在,就是自动实施合同这么一种机制。当然重复性交易也有发展到最后一次交易的可能性。交易可能到一定的时候,经济波动很大的时候,我不想经营下去了。或者由于个人原因,我不想从事经营了。最后一次交易就不是重复性交易。或者我刚开始和新的交易伙伴第一次交易时我不知道将来还要不要再跟他签订合同,这也可能是一次性交易。举几个例子:我们在房地产二手市场上,我买个楼、买一个套房都是这种情况。我今天跟你买了一个,明天卖给另外一个人。这些基本上都是一次性交易,因为二手地产市场上很少有我经常跟你两个人买来买去的重复交易。另外在转型期,比如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的时候,它可能经常结识一些新的贸易伙伴。对新的贸易伙伴来说,你不知道将来会不会再和他从事交易。对一次性交易而言,没有合同的正规法律实施机制很难保证合同的实施。究竟这个一次性交易的比例有多大就很难说。虽然他在2003年提出财产权保护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但是他在2008年说中国的财产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在经济发展里面根本就没起多大作用。从证据来看,他是怎么说明这个问题的。他举了几个例子:比如说中国上位法跟下位法经常有冲突。那么有一点这样的冲突是不是就可以说中国对老百姓的财产就没有很好的保护呢?这个证据恐怕是不够的!他还举了一些其他例子如上下级政府的法律权限有时不确定,这也是个事实。问题是能否从局部的财产权不太清楚这个证据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说我们中国的法律对中国老百姓财产权保护非常不好。
我再讲讲一个在纽约大学研究亚洲问题,特别是研究日本发展问题的专家。他当初在研究日本法问题之前,兴趣是在中国法。那么当时为什么他不研究中国法呢?这是因为当时中国比较封闭,得到中国法方面有关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材料比较困难,所以他没法做中国法问题研究,转去研究日本法律问题。现在他对中国法问题研究仍然很有兴趣。他对《送法下乡》的书评文章登在耶鲁法学期刊上。我转述他文章中一个例子来说明子法律对经济发展究竟有没有很大作用。他说中国法律制度不是特别好,但是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很高。中国在不断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用于城市建设,从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向农民征地。他说农民被征地的时候得到的赔偿数额很低、法律对他们财产权的保障非常差。实际上从正规的法律来说,中国法律对农民的权利保护很差是从非常狭隘的角度来说的。
中国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这个数额确实定的非常低。地方政府要符合这个标准是不难的。所以严格从适用实体法律这个角度来说,对农民财产权保护是不是很差也很难说。当然在程序方面有很多问题。从财富分配这个规范角度来说中国的实体法确实有问题,对农民征收土地的赔偿数额偏低。那么这个现象能否说明法律保护不好对经济发展没有影响,实际上很难说。经济学家讲到对财产权界定是否清楚、对财产权的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看法律对财产权界定不清楚或保护不力会不会影响人们的投资意愿和投资数额。一般的看法就是我这个财产权界定不清楚了,那么我从事交易就比较困难。如果这个东西不是你的,你能处分吗?要是你不能处分的,那么你从事交易就比较困难。从权利保护看,假如说我这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证,投资后收益得不到保证的话,那么我的投资欲就减少了。当然对农民财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时候,对农民从事投资也是有影响的,但是中国在经济建设中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主要不是来自农民。农民当然也有投资,富的农民也跑到城里来买楼。显然,要说明法律不影响经济的发展,他还要评估其他的投资方。比如说地产商是很大的投资者,他们拍买土地的价格越来越高。还有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买不起楼的有很多,但是买了很多套楼也有很多。那么主要的投资方还是地产商和城市居民。所以要说明在中国法律对财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下经济高速发展的话,他必须说明中国的法律对地产商的财产权保护也是不好的,对城市买楼居民的财产权保护也是不好的。所以就他这个例子来说,他还得不出财产权保护不好对中国经济发展没有影响的结论。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法律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了作用。有一个从事中国法研究的专家写了这方面的东西,当然他没有收集很多的证据来详细地证明这个观点。我过去几两年里也做了这方面的东西,合同实施方面的东西。有关合同实施,我待会儿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合同实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我还讨论过抵押法律制度怎么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那么现在法律和发展的研究还有一些不够的地方在哪里呢?就是对这个因果关系的讨论还不是特别清楚,就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作用的因果关系、促进作用通过哪些具体机制而产生作用的?怎么去衡量这些机制?这方面做的还不是很够。因为现在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好像没兴趣,也好像不懂,不管是不懂还是没兴趣,他们在这方面做的东西不多。就具体采用工具方面对我们法学家确实也受限制,所以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不是很多。所以我今天讲座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希望有更多人去从事这方面的研究。
就法律在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而言,有三个作用我认为是比较重要的。文献里面讨论比较多的就是法律的保护功能。刚才讲的很多东西实际上都是有关法律的保护功能,我举了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二个功能就是法律的信号功能,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法律的自我承诺功能。我也可以大概的介绍一下。比如说合同法有什么作用呢?当然很多,但是我简单的介绍两个作用:合同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在市场波动的时候保障合同的履行。要是没有正规的合同法,交易就会产生问题。假如买卖双方现在以某个价格签订一个合同,当市场价格走高时,卖方就不愿意去实施原来签订的合同。因为现在价格高了,卖给新的买方价格就高得多,卖方收益更多了。 对买方来说市场价格往下走的时候,他有不想实施原来签订合同的倾向性,因为市场走低的话,现在价格越来越便宜,原来这个合同一百块买一件东西,现在五十块就可以买一件东西了。 假如说没有一个正式的法律去保证这样的合同是能够得到实施, 资源可能得不到很好的配置。由于不定性,市场经常会产生波动。那么假如说合同里面的一方在比较稳定的预期下签订合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当市场突然变化后,另外签约是否更好就比较难说了。如果继续实施原来的合同对他更好,那么没有合同法保证合同实施的话,对他这一方是非常不利的。
合同法的第二个作用是保护从一开始就要作出巨大沉淀成本投资的当事人。比如说建一个发电厂要有一个水坝,那么在建水坝前需要跟另外一个电网公司签订一个长期供电合同。如果双方约定每度电五毛钱,上网供电期限为十年,那么有了这个合同以后,他就有一个非常清楚的预期。有了这样的合同,他可以去融资,包括发行股票或向银行借贷。如果说这个合同是没法得到法院实施的话,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呢?他投资的这个水坝建好以后,对方可以说我不想再要你发出来的电了,因为你这个价格太高,五毛钱一度电太贵,我只能付二毛五一度。那么这个人投资以后怎么办?没有投资的时候,他可以不签这个合同。但是现在这个水坝建好了,他再跟我说二毛五,不要你就走,那他是没有办法的。这个水坝建好了以后他可以把这个水坝怎么处理呢?发电公司搬不走,不用在这里,其他地方是没有用的。所以假如说没有法律保护,我们一般认为发电公司正好忍声吞气了。但是假如说我们普遍的观念、规范是合同的实施是自愿的,那么会有一个怎样的结果呢?这个结果是发电公司一开始就不会投资去建这个水坝。在这么一个清楚的大家都知道的法律规范下,好多交易和投资是不会被从事的。 从这一角度也可以解释法院的作用。法院的一个简单作用就是保证买方收取货物后要付款。你拿了人家的货物或者接受人家服务是要付款的。当然法院复杂一点的作用是在合同标的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争议解决的处理。
怎么去衡量法律的作用。我就方法论简单讲一讲怎么去衡量法律的保护功能。如果我知道这个合同能得到实施,我知道这个合同的财产权界定是比较清楚的,那么我用财产作了投资,我这个投资会得到保障。怎么来检验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个当然可以通过很多的方法:可以通过抽样调查;也可以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回归分析。我举一两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票据法,票据法讲的都是汇票的条文。我们在法律课上讲出票人的义务就很简单。如果银行一旦开出一个汇票给了一个受益人或者汇票持有人,那么持有人来要求付款的时候,我银行有独立的付款责任。当然也讲到其他许多法律问题。那么为什么人们用这个汇票呢?可以有很多解释。
我记得易纲跟北大一个姓宋的经济学家有过一个小争议。易纲说汇票使用越来越多,因为市场有这个需求。市场有需求,汇票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可是,市场也有问题的时候,美国金融风暴就是市场出了问题,所以市场里存在的东西也不见得都是好的。另外一个姓宋的经济学者认为汇票的大量使用和违规贷款有关系。然而他们都没有再具体深入地去分析这个问题。
我是从买卖交易效率这个角度来看问题的,可能还有其他更好的视角来分析汇票的作用。我们知道中国在七、八十年代、九十年代那个时候法律制度不太健全,营商环境不是特别好。当时大家都有这么一个说法:就是三角债很严重,实际上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非常差。但是我有时在票据法里看到一些案例,觉得蛮有意思。买方跟卖方做交易的时候,当他们的交易数额特别大,又是远距离的交易,卖方会说愿意提供买方一个亿、两个亿的货,但是会要买方通过银行去开汇票来付款。那么通过汇票付款起什么作用呢?从卖方的角度看,就是增加卖方获得货款的可能性。在经济活动中,买方不能付款或破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银行相对数量少,破产的风险也要小的多。汇票把商业风险转换成金融信誉,通过银行来保证买方的付款。所以通过汇票机制使银行加入提高了卖方的安全性。
可是银行为什么愿意承担风险。我们知道银行利润的一部分是通过存贷利息差获得的,所以银行收了存款是要贷出去的。例如九七年以前,香港银行的钱很多,他们就大量贷款。广州好几个窗口公司在香港大量贷款。当时贷款有什么条件呢?地方政府出个保证就行。虽然九五年的担保法不允许政府为商业贷款提供保证,但是香港很多银行还是以这样的保证为依据而向这些窗口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另外,银行的汇票业务也是利润的一大来源。所以汇票机制是卖分充分利用了银行对买方资产监督的相对优势。因为当时除了这个汇票机制之外,也有担保机制。那么为什么卖方不要求买方提供抵押物?统计数据显示卖方很少要求买方提供抵押物。那为什么他不采用抵押呢?这表明卖方跟银行比较起来没有监督买方资产的相对优势。你要接受人家的担保物,你首先要去了解买方的资产,究竟有什么样的资产。卖方还需要到不同的登记机构去查买方有没有用这些资产提供过抵押。这样的调查对远方的卖方是很不容易的。监督买方的动产抵押品更困难些。可是,银行往往和买方在同一地方,买方常常是银行的客户。因为买方在银行开有帐户,所以银行能观察到买方的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的现金流动。它大致知道买方的资产规模和每个月的现金流,银行也相对比较容易调查买方是不是用某个资产来做抵押品。所以汇票就起这么一个作用,即卖方利用了银行监督买方的相对优势。
懂了汇票的机制,我们才会知道债权人在营商环境比较差的时候是怎么保护自己的。除了汇票,当然还有其他机制。汇票机制是相对正规的法律机制,遇到汇票法律纠纷的时候,当事人通常会去法院解决争议。相反,像温州不正规的贷款合同在贷款利率违反银行规定的利率时法院是不保护的。如果要评估汇票机制的作用,那么你可以去调查卖方,大的买方。你可以问卖方在提供货物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对方通过汇票付款,使用汇票的机率高不高,为什么要求买方提供汇票方式付款。只要公司愿意配合,你得到的数据是可以做一些分析的。另外我刚才讲到银行往往更有可能接受抵押物。那么你做抽样调查的时候,可以问银行:你在提供贷款的时候,有没有要求借款人或汇票、信用证申请人提供抵押物。你可以问银行为什么要求他们提供抵押,假如说没有这个抵押机制,你是不是还会向他们提供同样的贷款。还有,银行认为法律对他们的保护是否足够,遇到法律问题能否依赖法院解决问题。从这些调查的结果是可以得出一个大概的结论。这些调查的结果是可以说明正规的法律实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个视角是分析正规法律和非正规法律机制的相对利用程度。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不是采用正规法律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比例越来越高了,人们慢慢抛弃一些非正规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那么你就可以说正式的法律机制由于更低的交易成本而促进了更多的交易。更多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投资,更多的投资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会促进经济增长。这些都需要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也要采用适当的分析工具。
二、法律的信号功能
法律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法律的信号功能。信号功能反映在许多领域:包括生物界、经济法律现象中。我举几个例子,一个看似利他的捐款行为,实际上可以解释为一个以高代价的信号来取得社会知名度。假如说你不同意这个观点,那你举出几个例子来证明极大部分的捐款者是从来不留名的。也许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些例子,我捐给人家钱了,我真的是出于利他和关心社会。当然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确实有,其他情况下也有。但是捐款完全不留名跟留名的相比,我估计的话,肯定是要求留名的捐款数额更大。所以,捐款看似好像是利他行为,但实际上是用高代价的信号来取得社会知名度。 生物学家在研究动物的特征时早就观察到信号这个作用了。生物学家发现好多生物外表图文等具有信功能,显示这个动物跟其他动物不一样的地方如漂亮程度或者强壮程度。动物界有时那个动物强壮程度大了,就可以控制其他更多的动物或者控制更大的地盘。在其他领域如教育,教育程度可以显示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一般来说教育程度越高,劳动生产率越高。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雇主一般会录用教育程度相对高一些的人。还有婚姻,它也有个信号功能。就是婚姻可以揭示对婚姻或者其他关系的一些偏好程度。假如婚姻法对婚姻、离婚和离婚补偿有清楚的规定,那么是否愿意结婚就发出了一个信号。我结婚了,就是我喜欢相对稳定这么一个关系。相反,不愿结婚的人给人的信号是比较喜欢自由。今天可以跟这个,明天跟那个。
哥伦比亚法学院的学者也提过法律的信号功能。当然他们从来没有非常具体地用中国的证据来说明法律的信号功能。现在中国这么强大了,中国经济发展这么快,各个领域几乎都能找到证据说明理论,推翻理论。我比较简单的讲一讲宪法的信号功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人们没有办法在法院里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保护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通常只能用其他的下位法。尽管宪法没有这个相对意义上的保护功能,它却具有很清楚的信号功能。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表明政府的意图和相对作用。
我讲讲什么东西体现在政府的定位或者将来政策的趋向上。举些什么例子呢? 80年代的时候,对于个体、私有企业的市场准入,宪法做过好几次修改,每一次大的修改都要讨论个体、私有企业是不是可以准入、对私有财产权保护怎么样,这个信号功能是非常明显的。每一次修改都表明将来我营商更自由了、投资保护更好了或者从事交易更方便了。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功能。当然要使这个信号功能起作用,要人家相信你的话,信号发送者要作出一定的投资。
三、法律的自我承诺功能
光有信号还不够,就像谈恋爱,说我很爱你,这东西每个人都会讲,究竟你是不是真的爱我,还需要考验。爱到什么样的程度,经得起考验吗?舍生相爱就是自我承诺。所以信号的可依赖程度是和作出的投资相关的,它是可以被检验的。信号只有在它是可信赖的时候才是有用的,这通常需要一定的投资成本,这个投资成本越大,信号的可依赖程度就越强。就法律而言,中国国内法对个人、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准入和保护体现了这种投资的,它通过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去释放信号。当然还有其他的例子。中国从1979年制定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到现在时间很长了。在这三十多年里,中国签订了上百个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签订了八十个左右的双边税收协议以避免双重征税和避免逃税。
这些协议实际上也体现了这个自我承诺功能。
政府的政策是可以变的,法律虽然相对稳定,但也是可以改变的。国际条约可以不再续签,也是可以违反的。假如说违约没有给对方造成很大的伤害,这个报复的代价也不是很大的。这就引申出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说一个强有力的保障财产安全和合同实施的政府往往也比较容易剥夺老百姓的财产。一方面要政府很强的机制来保障合同是能得到实施的,保障这个财产权非常清楚而且财产权是能得到很好保护的。另一方面,政府越强大,它也越能剥夺民众的财产。 这是一个两难困境。怎么来利用好的、限制坏的就是一个比较有意义的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机制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解决好了就可以保证合同的实施、保证财产权安全,但政府又不会剥夺老百姓的财产。 显然,要使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承诺是可以信赖的话,对政府部门权力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在英国历史变迁的过程中,有一个法院作用改变了,法院改革之后有权力来限制议会和国王的权力。由于这一变革增加了国王和议会剥夺老百姓财产的成本,它起到了保护老百姓投资的作用。诺斯认为这个改革对英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
在转型经济里面,我们都知道政府通常非常强的。因为历史的原因政府常常强过法院,这使法院限制政府的权力变得困难。俄罗斯有过一个调查,被访者说遇到争议的时候,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的企业的话,法院或者仲裁法院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争议问题。但是一个企业跟一个政府遇到纠纷的时候,被访者认为很难信赖法院或仲裁法院会很公正地解决争议。那么怎么来说明中国政府对经济发展这个承诺是有效的?我简单的讲两点:第一点是经济发展对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它不仅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了,国民财富也增长了。当然收入的差别越来越大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但不管怎么说,老百姓可支配的收入比二十年前、三十年前是多了很多。地方政府钱多了,可以办很多事。另外,当经济发展好了,它间接可以帮助人们实现更多的各种各样愿望。
第二点是当政府没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的时候,它面临政权不稳困境。例如东欧国家经济水平比较差的时候老百姓都不满意。独联体国家曾经搞过颜色革命的民主,搞了以后,经济也没有改善。当老百姓发现颜色革命式的民主没有带来什么好处后,他们的热情再没有当时那么高了。中国政府也非常关注政权的稳定性这一点。重庆打黑的时候,温家宝总理在反对腐败时都讲到过政权的稳固。所以说不把经济建设搞好是有后果的。所以这两方面都能解释政府的承诺大致是可以信赖的。
四、政府的作用
谈到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时总是会牵扯到政府应该起什么样作用的问题。这方面的文献太大,我只能简单的讲一讲政府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的问题。澳地利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在比较英国的法律传统跟法国的法律传统时,认为英国的法律传统优越于法国的法律传统。那么为什么英国的法律传统优越于法国的法律传统呢?他认为英国的法律制度对个人或者企业的限制相对来说少一些。法国更强调政府的作用,所以对老百姓、企业法律上的限制就多一些。这种限制多了以后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马洪尼在批判LLSV法律来源论的时候就表示没有理由说法律的来源只是通过金融发展体现出来,更有可能的是法律界定了政府的作用,也就是说哈耶克是对的。
按照LLSV, 一个国家对于小投资者保护好了,那么金融市场就更容易发展起来。其他经济学家也马上会说,金融市场发展比较好会促进经济发展。LLSV当时主要讨论这个东西。他们原来就法律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的讨论实际上没有错,错的地方就是把这个东西归根于法律的来源。在法律来源论对经济发展起什么作用方面,批判是比较多的。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就是在选择法律条款的指标上。他们只取了六个指标,然后每个国家在这六个指标上分别得几分。得了五分,就很不错,得了两分就比较差。我们法学者还会说法律条款里有没有规定不见得结果是一样好的,就像我们这个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美国有、台湾有、中国大陆有、英国也有,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结果大不一样。美国的股东非常积极地在使用这个派生诉讼机制,英国就相对少了许多,台湾在这个世纪初的时候,还没有什么派生诉讼。我们中国已经有了几起,但是这些都是在股东持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四十这样多股份的公司里。我们还很少见到上市公司里小股东用这个派生诉讼机制来去诉大股东、懂事。这个就是说法律条文里是不是有规定跟它的具体结果怎么样还有个距离。当然法律里没有,还有其他一些非正规机制可能在起这个作用。
再讲一讲有没有证据表明政府在中国经济发展的那些地方起着作用。当然中国政府肯定在经济发展的某些方面起着很大作用的。例如政府招商投资很积极,这个是很清楚的。每个地方都非常积极地到外面去招商引资。还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越来越好,那跟印度是没法比的。中国的基础设施、交通、通信发展速度特别快。其他的地方如人事任命、晋升和经济发展的指标有很大关系。
至于政府拥有企业或者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对经济发展是否有作用,我是持反对观点的。先讲乡镇企业,好多经济学家包括清华大学的钱颖一认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乡镇企业起了很大的作用。假如乡镇企业真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了很大作用,为什么到九十年代中,突然绝大部分乡镇企业都私有化或者公司化了。纯粹属于地方政府拥有的企业比例非常小,绝大部分的乡镇企业都变成私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了。假如这个乡镇企业真的作用很大,那么便没有政治上的可行性使极大部分乡镇企业很快就变成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如果要说明乡镇企业的作用,那么它的作用只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下的产物。这个历史也可以说明假如我们的法律制度改革的更早一点,自由化程度更早一点,我们好多民营企业就会比现在更早的发展起来了。
再讲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好不好?现在国有企业赢利越来越高了,但赢利的高低没法说明国有企业是好还是坏。要说明某个东西好,必须要有一个比较。假如说采用这个制度,那么跟那个制度比起来哪个更好。比较困难的是你要么采用这个制度,要么采用那个制度。所以往往不可能同时找到两个数据来比较这二个制度。衡量担保机制是这样,衡量国有企业也会遇到相同的困难。幸好经济学家做了好多数据分析,就是中国的国有企业用了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左右的金融资源,包括通过证券市场和银行,大概生产出三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十之间的产品。用了那么多的金融资源,至少没有生产出跟它相比例的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企业作用不那么好。
那么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是在哪里呢?我认为应该是在提供公用产品方面,包括法律。我还会讲到其他方面,比如教育、医疗和住房;现在楼价那么高,地方政府又收了那么多税,可是地方政府建了多少廉租房。
我刚才讲了一下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个正式的法律对经济发展是怎么起作用的?怎么来说明这个问题?怎么来解释这个因果关系?到现在为止这个因果关系解释得不是特别好。因为不容易说明这个因果关系,收集数据不容易,有了数据还要有适当的方法去分析问题,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更多人去关心这些问题,我们的认识才会提高。所以现在邓峰他们做法律与经济学研究是很有意义的。 只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或者法学家跟政治学家跑到一起了,我们的学术研究才会做得越来越好。学科分类有它的好处,但也有坏处。学科分类的好处是我们能更好地掌握我自己的学科,更专业化的学好这个学科。副作用就是我们不太关心其他学科的问题。其实许多问题是无法分学科的。十八、十九世纪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都是搞综合学科分析的。现在的经济学家在走极端,搞研究像做中国的八股文。
我现在讲一讲人类发展。我们讲经济的发展,法律对经济发展说到底是很工具性的,经济学的理论绝大部分都是工具性的。功利学说是典型的代表。这个理论的好处是每人一票,体现了公平性。当遇上有冲突价值的政策或法律时,冲突目标怎么解决?就用效用。法律带给那些人快乐,那些人痛苦。只要快乐的人多过痛苦的人,这个法律或政策就应该被通过。那么人在这一过程里起什么作用呢?唯一的作用就是被用于加和减。我的唯一作用是表明我是幸福的,还是痛苦的。一旦告诉人家这个,我就没有作用了。我自己的单个的权利和特征变得不那么重要,人变成一个工具了,这是对效用(功利学说)批判的第一点。第二点是我们是否对任何事物的衡量都可以找到一个单一标准。
波斯纳是法经济学的鼻祖。他对法学理论、部门法做了最全面最系统的分析。他知道法学界、哲学界早就批判过功利学说,所以他不说效用很重要。他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的了理论。他好多篇文章都说我们法律或者我们人类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但是财富最大化不是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几千年前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财富最大化被批判的多了,他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
最近有个经济学家(森)基本上沿着亚里士多德这条路径发展,他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假如经济发展是一个间接性的东西,那不如用一个直接的理论。他的主要观点是发展的进程主要不是扩大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而是提高人的能力。关注能力因素迫使我们从特定的视觉来看待法律的理论和政策问题,那么对权利的发展和安全性以及他们转变成能力的过程应该获得特别的关注。然而对于人的能力培养需要社区资源的投放。单纯依赖市场不能解决贫富问题。我国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者往往强调市场怎么好,市场走向自由等。这些亚当斯密早就说过了。当然中国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市场机制。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美国、香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这么快的时候,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单靠市场是解决不了贫富差巨问题的,也无法完全供给培养社区人们所需要的资源。 那么这意味着什么东西呢?提高人的能力,离不开人们的社区,离不开政府应该行使的某些功能。
芝加哥大学的一个很资深的教授纳斯波也是能力论的倡导者。她的能力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宪法以及由它的法律传统对宪法解释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确保所有的公民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在这方面,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好几次,要让老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种目标的前提条件是获得人类生活领域中一系列的核心能力。什么样的核心能力?比如说人有相对好的身体素质、我们能提供免疫措施;人们能受很好的教育。教育好了以后,人的创造性就高了。我们的能力就更好了。假如我们能有更多的资源投放在教育上,那么我们人的能力培养一定是更好的。显然,能力论重视人能做什么和能成为什么。个人能力的培养常常离不开特定的社区,所以政府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多。政府在建设法律制度方面可以起更大的作用。政府也可以在教育、医疗、住房方面起更大的作用。当然我们还需要依赖市场机制的,但是单纯依赖市场机制是行不通的。
我举个例子,然后就结束了。在中国经济发展三十多年里,走在最前头的要算广东省。广东省在八五年的时候,对外贸易额就超过了上海。后来它的财政收入也超越了上海。现在中国贸易量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是由广东省完成的。广东省经济发展这么快,主要靠的什么因素呢?显然,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利用相对优势理论是关键。可以说中国或广东省绝大部分产品是劳动密集型的。那么谁在生产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呢?主要是农民工嘛。农民工对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们再来看看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现行政策要求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主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并主要由公立学校来解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目前上海、北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学是由公立学校完成的。广东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主要是由农民工子女学校来提供的。有些农民工子女学校是有牌照的,有些因为办学条件不好,就没有牌照。政府对有牌照的学校资助一些, 对没有牌照的农民工子女学校一般不提供资助。公立学校由于位置不多或者没有足够额外政府财政资助的话,也不愿意接受农民工子女。所以从现状看,农民工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还无法得到公平和高质量的教育。这只是一个例子而已。在这方面政府还可以做很多去提高人的能力。怎么改善教育、医疗、住房还有法律制度。这些方面还有很多东西可以做。我今天罗里罗嗦就讲这么多。
再次谢谢大家来听这个讲座!
主持人:现在进入提问环节
同学:我认为法律为经济护航,它有不同的模式,为什么我们要按照西方的模式来为经济护航呢?我认为只有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那么大的经济成就, 离开了法律它不可能取得那么大的成就,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无论是从微观方面,还是从宏观层面来说, 都对经济产生了一定作用。打个比方说这个招商引资是我们党的政策,然后它就可以体现在有关像中外合资经企业法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当中,进而它就真的付诸实践了,然后就去吸引了一些外资企业来为我们的经济注入了一些活力,难道这不能说明我国的法律为经济护航了吗?
我认为西方一些学者有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那种优越感,然后我觉得他们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假如说把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放在美国,他们那些所谓的西方的很优秀的学者能够解决这么多具体的问题吗?那么多人,那么有限的资源,我觉得虽然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我们法律可能不太完善,但我们要继续的摸索,不是非得要照搬西方模式,要总结自己的一些经验而借鉴他们有利因素,而不能妄自菲薄。谢谢老师!
然后我就想问郁老师提到一个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还有一些廉租房的问题。我们政府也是在建这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然而实践中分配的时候出现一些问题,就是说很多穷人他没有分到相应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但有些富人他反而就是得到一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就出现这么一个怪圈。我想问一下郁老师:在香港或欧美一些国家存不存在这种现象,他们又是怎么解决的?谢谢老师!
郁光华:你的评论本来就蛮好。解释经济发展的时候,我们要避免一个倾向,就是用一种因素来解释一切东西。就是法律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它也不能解释经济发展的一切。投资、人的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等都在起作用。现在大学毕业生规模和三十年前比起来就增加了很多。所以好多因素可以解释中国的经济发展,法律对经济发展假如说起作用,它只是其中一个部分。我们不能用一个变量解释所有的东西,这个是我们要避免的。假如法律对经济发展有作用的话,也是受某些东西制约的,它这个增长也是受投入递减规律制约的。法律起着很大作用不等于国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投入越多,经济发展一定越快。
但这不是你的评论,你刚才讲到的是在国外其他地方建廉租房或者提供一些相对质量还可以、比较体面的、价格比较低住房给低收入人群,不论是租还是买都有。至于滥用权利问题,哪里都有。其他地方也有开着很豪华的汽车住在他们政府提供的房子里。所以好多机制,都是有代价的。要避免滥用权利,就肯定要有机制来处理这样的问题。 监督机制、间隔性的评估机制是必须的。
同学:郁老师 我请教您两个问题:一个是宏观方面的。就是本人一直在国有企业,是很不幸的。和刚才两位老师说了就是在国务院直属的中央企业里面,这个企业规模在国资委里面利润能达到三十四,就是一百家企业里三十四左右,这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国有企业。刚才两位说到的问题,说资源使用的低效率,从公司治理水平来说呢,我们叫有集团,大家是集而不团,大家集合在一起。以前企业很多,但是生成的利润很弱,规模上刚才邓老师也提到就是说是大而不强。当然不同的行业不一样。我们这个行业里边基本上都存在这个问题。但是这里边我就想请教老师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讲,就是这种效率,天天我在这个公司里上班啊,就是这种效率它还能够存在下来,并且能对中国经济的增长作出自己的贡献。它是怎么回事?我们觉得这样的企业不会长久,资源使用低效率?大家在一块感觉很慵散,不能做事,没有效率,没有很强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它恰恰存在,并且能为中国经济作出自己的力量。你的GDP至少是说做了很大贡献的,你想中国GDP怎么发展就有它的理由,它内在的东西是什么?我这里想请教老师,看您观点,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去年把我们公司下面有一个子公司去海外上市,香港上市,9月23号上市成功了。这半年多的前期工作,我们叫做改制,包括前期改组工作。这个上市前的辅导,改制的工作里边的法律问题。我们很不好理解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的企业主体,就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里还有一些子公司是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成立的。我们这个母公司就是一个国有企业,就是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当我的公司主体要上市必须得改成下边有一个板块,商业板块,要改成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商业板块原来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改制了就好一些。但在香港上市的主体公司里面,它的下属是我们总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有以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个在上市的时候,就是券商和律师要求我们改制,这种不但整体版改制,还要把下面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都要改制。这个改制的成本是很高的,但是我查了香港上市规则,它并没有明文的要求,因为香港在某些方面事后上报就行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全面改制要求。我这个问题必须具体的说就是说老师,没有设平常注意到国有企业上市整体改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香港要求以后,他下属的一些子公司或者分子公司也是不是要求必须得改成公司制?
谢谢郁老师!
郁光华:第一个问题,这个效益不太好,为什么有存在的理由?那么以前像我们前社会主义国家就采用这个计划经济制度,按照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国有化、集体化、这些企业都存在几十年了,是不是?以前前苏联实行这个制度有五六十年这么长的时间。这个主要看你采用的目标是什么。如果以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话,有这个竞争机制,那么效益差的企业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那么这些效益低的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下去?它说明我们采用的目标不完全是为了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率最大化,它还有其他的政治目标。这些目标认为在我们这个制度底下,我们就要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原来的制度底下,他们存在了几十年,效益很低不也就是这么下来了吗?我们讲经济发展的时候,主要假定企业的目标是财富最大化或者什么东西。假如说你把其他目标看得很重,那就无所谓,特别这个政府政治上有这个倾向性,也当然有手段使这样的企业活下去的。政府会采用扭曲价格机制,进入限制等这些措施使国有企业存在下去。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呢?我倒还不太清楚。这个改制的时候是不是所有的子公司都要通通改制。因为你刚才说香港上市公司,不一定有这么个规定,但是我倒还要去查一查。至于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改呢?为什么这么做?我想大概可能的解释是假如说底下的好多公司,还是按照其他的法律规则来运作的话,你这个企业之间可能会有很多关联交易的东西,可能有很多不规范的东西在,那么它终究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是三九药业。他这个上市公司筹了好多钱,然后不当地把钱转给母公司或其他的姐妹公司,那么它会产生许多问题。这个东西他们可能会有一些疑问,你的子公司不改制的话,不按照某些正规的法律去做的话,会有一些问题。我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可能还要去查一查。
邓峰:我想到一种可能的解释。但是不一定正确,就是我们的这个交易所里边,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它都是一些标准化的产品,像我们在超市里边卖的那个净菜,给你洗干净,切好了的那个东西。然后你一看这是蘑菇,那是丝瓜。那么中国来讲的话呢,可能土特产比较多,一下子出来了一些比方说鸡腿菇啊,什么样的东西,而且是带土的、带根的。那种东西就原装原味得跑到那个里边去来讲的话呢,人们不认识,不知道怎么卖,那么必须把它切干净,洗干净,然后就像处理正常蘑菇一样。然后给你包装好,然后标上价格,就告诉你这个东西是怎么吃的,然后贴上标签说明书。好,这个东西就好卖了,可能是这么一回事情。英美法国家它的管理方式,也有法律不禁止的。哪些可以做,我是说它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这是一般的司法规则,但是在一个上市公司,或者说是一个证券交易当中来讲的话,它必须要标准化才能够交易。
下面我给你解释一下香港的公司上市的事情,具体规定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美国的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好意思啊,我可能说你产生一个错误的认识,是基于你对子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的中国式的理解。就是如果我一个公司持有另外一个公司的百分之百的股份,或者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股份。无论他是不是一个法人,无论他是一个叫子公司,还是叫分公司,还是叫一个工厂,还是叫一个车间,那么这通通都没有意义。就是在英美法当中,你所理解的,我不知道你问的是不是这个问题。所以呢,在这种情况下,你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只是说上市公司所发行到外面去的,那部分叫做证券化的权益。是否和你的这个内部的应有的资产对应,他所关注的就是这个问题,所以呢,类似的案例,我虽然不能回答你香港的问题。但是我知道中国移动是这么操作的,那么他有很多的这种原有的下属营业部,他也不能够归属与这种包装式的,然后他也可以直接的交给香港的公司来进行,香港的公司来进行运作。你产生这种认识,我猜啊,我没有听明白你完全要问的问题是什么意思。我猜是因为你觉得子公司、分公司或者说非公司的实体,它好像在我们的这个里面区别很大,其实没有什么太大区别。所有权的权益在这个利益上没有本质的意义。我也是觉得它的区别不大,所以才觉得为什么不像这个券商。所以说最后我觉得这个应该不是一个实质的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为什么香港的券商包括我们律师要求必须得改革,所以我从法理上也觉得这应该不是一个障碍。
学生:刚才邓峰老师也介绍得非常有道理。 就是说它只是一个母子关系或者我这个不存在关连交易,不发生同业竞争。不应该是作为整体上市的一个问题,但最后香港的态度是说,给你两年时间,你最后也要把他打包。这个我理解起来和美国不一样,为什么呢?我们到香港去上市的法律主体,是依据中国法注册的,那香港只是作为一个注册地的登记,不需要依据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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