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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定位中介 裁判 券商或无缘入股来源:湖南金属商会|金属商会|湖南钢贸商会|湖南钢贸|钢贸商会|湖南金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8/31 10:13:31 点击数:964 转融通业务试行办法颁布已逾10日,证券金融公司呼之欲出的消息正持续发酵。
各方消息显示,这家筹划中的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人员班子已定。 “以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的成员作为未来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组成人员,已经基本确定。”8月30日,中部某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但是,其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注册与否,仍是谜团。 “之前有券商向监管层提出能否参股证券金融公司的问题,得到了否定的答复。”上述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监管层的意见是,拟成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发起人股东暂不考虑券商。“除之前盛传的证监会旗下两所一司作为发起人股东之外,如果还有新进股东,应该以非市场化的国有金融控股机构为主,譬如财政部、央行旗下的一些机构。” 对于券商无缘入股未来的证券金融公司,8月30日,中部某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的副总裁对本报记者表示,证券金融公司的事情都是监管层在操作,“股东层面的事情,我们没有参与,也没有听说有入股的机会。” 同日,沪上一家大型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则表示,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消息,“我们券商都是从会里听来的二道贩子,不保证真实性,更不方便传播。” 有消息显示,关于正在筹划中的证券金融公司,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为出资人,注册资本金初步计划为80亿元。 券商无缘入股,或与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身兼“中介”、“裁判”双重身份有关。 依据证监会8月19日颁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作为转融通业务的主体,“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项即为其“中介”职能,而后两项均为其“监管”职能。 在草案第48条当中,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职能的实现,证监会有进一步的明确:“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职责,可以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 “监管者的属性已经很明显了,运动员怎么能入股呢?”上述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我个人感觉,未来的证券金融公司,其监管属性,要强于自律组织,介于自律组织与证监会的组成机构之间。” 目前,中国证券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属性的强弱只对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相对地位比拼有意义,对于我们券商而言,监管机构都一样,哪家的规定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坦言。 文章录入:dzm 责任编辑: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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