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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恐资金 金融机构应立即冻结来源:湖南金属商会|金属商会|湖南钢贸商会|湖南钢贸|钢贸商会|湖南金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10/25 9:37:29 点击数:455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由于专门制定反恐怖法的立法时机尚不成熟,面对一些反恐怖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就反恐怖作出法律决定。
昨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草案共8条,涉及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界定,反恐领导机构,恐怖活动组织由谁认定等方面。 单独制定反恐怖法尚不成熟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杨焕宁表示,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也面临恐怖活动的威胁,反恐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日趋突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共同对反恐怖立法进行了研究后认为,单独制定反恐怖法的时机不成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决定,解决反恐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且各方能够形成共识的问题。 界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由于法律没有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作出界定,直接影响到对恐怖活动的打击和对涉恐资产的控制,并影响到国际反恐合作。 对此,草案规定,恐怖活动是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此外,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为恐怖活动组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属于恐怖活动人员。 恐怖组织、人员由公安部门公布 草案确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和公布机制,规定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杨焕宁表示,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惩治,为更有效打击恐怖活动,开展涉恐资产监控和冻结工作,在司法程序之外,还需法律授权机关对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认定并公布。 公安机关公布涉恐资金须冻结 杨焕宁表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也对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从事恐怖活动组织、个人的资产提出要求。但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对存款等冻结,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对此,草案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予以冻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应立即予以冻结,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作者:杨华云 文章录入:dzm 责任编辑: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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