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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8/5/26 16:06:58    点击数:3619

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涉及定金的法律规定在《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均有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6条又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定金时,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一般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适用。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在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此“订金”非彼“定金”,一字之差,后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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