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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最新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钢贸商会)

来源:金属材料商会|钢贸商会|湖南商会|湖南金属|湖南钢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5/18 14:54:05    点击数:782

        为规范和保障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相关机构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修订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于今天公布。据了解,新规定将于5月28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不仅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同时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立案与调查、案件处罚及执行等多个方面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  (钢贸商会)

  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如果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不仅规定监管机构有权“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还首次明确了“禁止进入保险业”这一处罚措施。  (钢贸商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每项行政处罚都必须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且处罚适当。如果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将无效。”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如果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新规定要求相关监管人员应当回避。

  根据新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仅如此,如果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钢贸商会)

  在管辖权确定方面,新规定明确指出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中介、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违法行为实施管辖权。而派出机构管辖以外的保险违法行为则由中国保监会管辖,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中国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派出机构则应当将查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钢贸商会)

  “新规定明确指出派出机构的两类行政处罚必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即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以及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上述负责人称,新规中在明确属地管辖原则的同时,明确指出异地实施的保险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当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则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如果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则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当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而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将不得自行移送,也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    (钢贸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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