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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投资型产品规模“挂钩”偿付能力

来源:湖南金属商会|金属商会|湖南钢贸商会|湖南钢贸|钢贸商会|湖南金属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5/23 13:53:47    点击数:757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保监会2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同时,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等。

  此外,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产品条款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同时,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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