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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发布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松动 (湖南金属)来源:金属材料商会|钢贸商会|湖南商会|湖南金属|湖南钢材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5/21 10:12:32 点击数:8025月20日,历时近三年、先后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正式发布,将于6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参股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要求,《办法》对境内企业新增加了“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条件,对境外金融机构则明确规定了资产水平、盈利能力、信用水平等。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一直被投资人关心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将有望被突破。 (湖南金属)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发布后,下一步将全面调查了解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档案,“近期将发个通知,先主张自查,再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提出整改方案。” 20%上限有望突破 虽然《办法》在最显眼处将“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作为原则性规定,但新规却不再像以往那样一刀切,一些满足了特定要求的投资人有望将持股比例提高到20%以上。 (湖南金属) 这些条件包括: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这打破了过去的禁止性规定,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 保监会发改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并且,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 (湖南金属)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完善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和资金运用监管等多项措施,逐步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维护保险资产安全。”该人士续称。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被界定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也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湖南金属) 《办法》还要求,股东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目前,虽然各家保险公司股东都在表面上遵循着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上限,但通过关联关系进行突破的也不乏其人。 对此,保监会发改部另一参与《办法》制定的人士称,《办法》主要对今后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不溯及既往,因为各公司情况各不相同,又涉及股东、被保险人、员工的利益,转让股权是很复杂的事情,因此会区别对待。 (湖南金属) 而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不论持股比例多高,都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要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上述保监会人士称,做出这一规定是由于同一机构参股或控制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国际并购案例的发生也带来国内多家保险主体受同一境外金融机构控制的问题,这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化,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保险公司之间发生风险传递、同业竞争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外资参股门槛提高 近日,泰康人寿股东大会通过高盛集团受让其12%股权的决议,而高盛集团恰在此时卷入丑闻之中。据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尚未收到泰康人寿的申请,“如果收到申请,肯定会按《办法》要求执行,并且要与美国监管方进行询问、沟通。” 《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而此前遵循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仅要求提交公司最近三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给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湖南金属) 但上述要求仍只针对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超过25%的,仍按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执行。 保监会发改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境外机构入股做出这些具体规定,原因在于我国引入外资并不单纯是引入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他们的技术和经验,需要优质的资本,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持股5%须报批 针对保险公司股东变更,《办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湖南金属)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遵循《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没有指出该规定仅针对非上市保险公司。” 此外,《办法》还首次对保险公司股权拍卖、质押和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首次作出了规定。 但出人意料的是,一些在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条款却在最终稿中消失了,如“保险公司应当向公众披露其前五名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别、注册资本”,“股东不得以投资保险公司的方式从事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等。 (湖南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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